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河南省融資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河南省內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行業從業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及任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按市場經濟的要求,為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服務,貫徹政府政策意圖,推進河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行業指導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融資擔保和小額貸款行業調查研究,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向政府反映行業現狀和發展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發展方案、政策法規提出意見和建議,向政府反映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
(二)促進全省融資擔保服務體系和小額貸款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促進全社會融資信用工程的建立;
(三)制定行業自律公約,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秩序及會員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
(四)進行行業業務培訓、信息統計、分析、發布及其它服務活動;
(五)創辦全省本會刊物,加強行業宣傳,促進各項交流;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交流、經營管理、項目論證、形象策劃與咨詢服務;
(七)完成有關部門交辦的任務及政府購買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的種類: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規范,誠實守信;
2、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3、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4、融資擔保機構應取得經營許可證,小額貸款公司應取得設立批準文件;
5、經營型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發展前景;有好的領導班子,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顯著的經濟效益,法定代表人誠實守信;依法經營,連續兩年以上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財務管理規范;有履行合同、協議的能力;
6、社會中介機構應具有較高業務水平和較好的工作業績,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連續兩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同等條件下,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優惠;
(五)有權向本會咨詢與會員有關的業務情況;
(六)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會員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七)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本會所有會員相互提供各自業務范圍內一定比例的優惠服務;
(六)提供享受本會服務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關證明文件;
(七)保守本會內部的有關商業機密;
(八)向本會反映所需的有關信息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九)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退會時,所繳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交納會費;
(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擬任負責人人員及會議的議題向會員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
(四)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五)研究審議換屆工作事宜,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重大業務活動、大額財產處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一)制定信息公開辦法,內部管理制度,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
(十二)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報酬事項;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以通訊形式召開的理事會不能決定負責人的變動。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且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經司法程序認定的執行被執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連選連任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會長單位、副會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會長輪值制度,輪值會長在協會副會長中產生,輪值期為6個月,輪值期滿后確定下一任輪值會長。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被罷免或卸任后的秘書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秘書長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前任秘書長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經本會出示理事會決議及有關證據,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本會依照憲法、法律、政策規定和本會章程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二)遇有重大事項,臨時提請召開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依法行使權利,有權糾正本會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工作機構,負責本會日常工作。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出席和參加重大對外交往活動;
(四)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八)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九)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十)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十一)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4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條 本會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與其他社會組織聯合建立黨支部。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三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六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 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六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3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